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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财经大学2005年招生章程
来源:上海财经大学 2005-4-15 10:19:17 【字体:小 大】

上海财经大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,以此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,并指导本校2005年的招生和录取工作。

总则 

  上海财经大学,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。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重点本科院校;是国家“211工程”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。2005年本校面向全国各个省市(自治区)招生。具体招生数量见本校招生简章或各个省市(自治区)公布的招生计划。

录取规则 

1、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“学校负责、省市招办监督”的录取体制,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的原则,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,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,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科学、规范”地选拔学生。

2、我校在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。

3、除英语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外,其他它专业对考试语种无特殊要求。

4、我校在录取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:按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5、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,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,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,我校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。

6、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一个志愿的考生。

7、专业录取时我校按照33111的级差录取(即第二、三志愿的考生每档减3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队录取,之后各个志愿均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队录取)。

8、经中学推荐、我校考核合格的学生,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各专业时,将作为我校的推荐生在录取时给予优惠。(该条款只在江、浙、沪、皖试行)

9、参加我校文体“冬令营”(包括清华大学“冬令营”)并经过特长测试合格的考生,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时,将根据考生的测试成绩和教育部有关艺术特长生招生规定,在录取时享受优惠录取政策。

10、高中阶段在全国或省(直辖市)以上的数、理、化、外语和计算机等竞赛获奖者,科技发明获奖者,上海市优秀毕业生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学生干部等,以及有各类专、特长的考生,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时,可向我校自荐,经我校确认后,在录取时给予优惠。(该条款只针对上海地区的考生)

11、报考我校的定向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,且毕业时回定向单位就业。

收费标准: 

1、学 费: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15000元/年,非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5000元/年。

2、住宿费:每学年1200元。

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 

 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、各类社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人民奖学金。同时,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、一次性特困补助、勤工助学岗位等,并协助办理助学贷款。绝不让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辍学。

约束机制 

1、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。

2、制定《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纪律规定》、《录取工作人员守则》、《录取实施细则》、《录取场所规定》等规章制度,规范录取程序,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科学、规范。

3、坚持上岗培训制度。对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。

4、加强录取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,规范录取程序。

信息公布渠道 

1、 招生网址:http://zs.shufe.edu.cn/ 

2、 电子信箱:zb@mail.shufe.edu.cn 

3、 咨询电话:021-65904372(传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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